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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營業部騙去交定金可以報警嗎?

售樓處因欺詐未能退還定金的,應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報案,確認開發商有欺詐行為的,可退還定金。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購房定金”是訂立或履行合同的壹種擔保形式。如果不想買房,定金能不能退,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開發商不具備銷售商品房的資質,那麽他就不想買房,定金可以退回。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預付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購房者已經支付了“定金”,那麽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開發商都應當無條件向購房者退還定金。

2.如果妳不想買房是因為開發商有欺詐或者其他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無法協商好合同條款,那麽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也應該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還應當返還定金。比如因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也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4.在房產限購的情況下,部分購房者心存僥幸,偽造身份信息或購房信息,未能通過房產部門的限購審核,或在開發商銷售人員的誤導下支付定金。因其不具備購買商品房的身份條件,本案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或認購協議可依法撤銷,購房人有權要求返還已交付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根據該條規定,各城市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預售登記規則。以徐州為例,1995年2月頒布的《徐州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時,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訂立後15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建設部2001年8月5日頒布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預售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訂立後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根據對徐州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調查,商品房預售登記的目的是防止壹房二賣的情況。然而,自《徐州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實施以來,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人未到房產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由於種種原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壹直沒有開展這項工作。為防止商品房預售中的壹房二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訂立後,通過發放產權證的方式控制壹房二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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