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憲法監督機構
1,中國屬於代表機關作為憲法監督機關的模式,是1954憲法確立的。
2.1982憲法在保留全國人大行使憲法監督權的基礎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利。
第二,憲法監督的方式
1.前置審查:主要體現在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經批準後生效。
(1)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二)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2.事後審查: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是我國憲法監督的重要方式。
(1)全國人大常委會受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的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本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備案。
(三)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三,違憲制裁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並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同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4、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5、地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撤銷下壹級不適當的決議。
6.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1.憲法監督制度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特定程序,對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等憲法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和決定,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制度。
2.法律監督制度是憲法有效實施的關鍵,也直接關系到法治國家的建立。我國現行的監察制度是在“議行合壹”的憲法理念指導下,仿照前蘇聯憲法建立起來的。近年來,憲法監督制度,尤其是違憲審查制度,成為法學理論領域的熱點。在司法實踐領域,隨著壹些訴諸憲法原則的案例的出現,人們對在中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期待增強了。
參考資料:
憲法監督制度_百度百科憲法監督_百度百科?憲法監督制度的內容_司法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