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責令限期改正。這是稅務機關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義務的當事人的譴責和訓誡。主要起到教育作用,具有壹定的懲罰效果,被稅收法規廣泛采用。
(2)罰款。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處罰。因為罰款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活動,還可以對違法行為起到懲戒作用。因此,它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泛的壹種。因此,使用這種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限額、權限、程序和形式。
(三)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行政管理中剝奪相對人財產權的壹種處罰。有兩種情況:壹是沒收相對人非法取得的財物。第二,財產雖為相對人所有,但用於違法活動。
(四)收繳未使用的發票,暫停提供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刑事責任是對嚴重違反稅法,已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的刑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是以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為前提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通常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是稅收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制裁。
刑法規定,稅收刑事處罰分為五種主刑(即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註: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投訴人對答復不服的,應當自收到答復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