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被限制高消費,仍可購買旅遊景點門票。但是買景點門票需要提供身份證。如果去景點旅遊,被法院發現,可能會受到法院拘留、罰款等處罰。
限制高消費,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限制相關人員的高消費和非生活或業務所必需的相關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償債能力但拒絕履行義務的人。
根據執行主體性質的不同,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可分為三類:壹是自然人,二是單位,三是單位的“有關人員”是指采取措施限制高消費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被執行人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消極執行、逃避執行或抗拒執行的人被限制高消費。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營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的條件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5、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綜上所述,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人民法院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