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解釋;
2.檢察解釋;
3.審判的解釋。
具體解釋如下:
1.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就具體法律適用問題所作出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
2、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3、審判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是辦案的依據。
4、檢察解釋,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壹解釋對各級人民檢察院具有普遍約束力。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辦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司法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3、監督管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4、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概括起來,司法解釋包括司法解釋、檢察解釋和審判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第十六條
司法解釋的起草是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司法部門的職責。涉及不同司法部門職能範圍的綜合性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