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五條規定,“強行傳喚、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應發出傳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由執行員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按照規定著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5.《人民法院執行人職責》規定,“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應當依法設定或者規定程序,履行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經批準手續完備的,被執行人可以對阻礙執行的責任人采取傳喚、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執行人員不得無視事實和法律,未經批準濫用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