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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與拍賣的異同

您好,司法拍賣,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強制拍賣,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通過強制手段,將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或者財產權利進行轉移,以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壹種司法強制執行措施。這就決定了司法拍賣必須遵循拍賣的壹般規律,並且有壹些方面不同於商業拍賣:

第壹,拍賣的標的不同。商業拍賣的標的物是委托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司法拍賣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不具有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即不具有對該財產的最終處分權,主要包括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已被抵押的抵押財產、已被核實清理的破產財產。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司法強制拍賣的財產範圍必須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財產,即拍賣標的的價值大致相當於應當履行債務的數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經通知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

第二,拍賣目的不同。商業拍賣是基於委托人的經濟目的,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的;司法拍賣是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國家主管機關的決定。這些生效的法律文書是產生強制拍賣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最終目的是迫使財產所有人履行交錢義務。

第三,拍賣雙方不同。商業拍賣的賣方是財產的所有者,有權自由轉讓和處置自己的財產。司法拍賣只能由人民法院對財產的轉移和處分作出決定,而不能由財產所有人作出決定,因為此時財產所有人無權處分標的物,且該權利已因實施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或財產保全措施而合法轉移給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作為拍賣人相比,拍賣標的的所有人只是與拍賣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第四,效果不同。商業拍賣只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壹般民事行為。如果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成立。司法拍賣是壹種執行行為,無論拍賣標的的所有人是否自願,都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或者其他專門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可見,司法拍賣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力,因此其效力強於壹般的商業拍賣。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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