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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執行司法確認嗎?

司法確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壹、司法確認的法律性質

司法確認書是人民法院出具的確認當事人之間民事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它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也是強制執行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的法律依據。

二。申請執行司法確認函的條件

申請執行司法確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司法確認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即經人民法院審查,其合法性得到確認;

2.調解協議壹方未按協議內容履行義務的;

3.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

4.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

三。申請強制執行司法確認的程序

申請強制執行司法確認的程序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準備相關材料:包括司法確認、調解協議、身份證明等原件。;

2.提交申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填寫執行申請書;

3.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司法確認的法律效力和當事人的履行情況;

4.作出裁定:符合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5.執行程序: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將啟動執行程序,采取相應措施強制執行。

四、司法確認的執行效力

人民法院壹旦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被執行人必須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強制執行,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總而言之:

民事調解協議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確認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時,另壹方當事人有權根據司法確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遵循相應的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執行裁定後,將啟動執行程序,確保調解協議能夠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94條規定:

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應當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規定,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195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 *與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33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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