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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及其下屬單位的機構設置是怎樣的?

首先,省司法廳是省政府的壹個組成部分,負責全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能是:(1)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擬訂全省司法行政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全省監獄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對全省律師和公證員的指導和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按照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註冊。

(九)負責全省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十)監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十壹)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是各省內設機構不統壹,主要包括以下處室:辦公室;法律事務辦公室;研究室;法制宣傳部門;法律管理辦公室;公共管理辦公室;基層部門;司法考試辦公室;財務規劃辦公室;法律援助辦公室;審計局;行政辦公室;組織部;人事警察司;特派團辦公室;老幹部司;紀委(監察室)

三、地方律師協會直屬機構;公證處;老幹部活動中心;省律師培訓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部管理機構,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省勞動教養管理局(已取消)

五、代管機構省級法學會;法律雜誌等

上述內設機構、管理機構、代管機構各地不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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