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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途徑是什麽?

壹、司法途徑是什麽?

1,司法途徑是指法院訴訟解決問題。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起訴、申訴、控告或者司法機關依據職責追究他人法律責任,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司法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區別?

司法程序和法律程序的區別如下:

1,壹般意義上的司法程序,壹般指方式、方法、順序、步驟等。人們從事某些活動。程序可分為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前者按適用範圍和對象可分為選舉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分別適用於選舉活動、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和行政活動。司法程序又稱訴訟程序,是指司法權力行使時必須遵循的法律途徑、方法、順序和步驟的總稱,包括起訴程序、審判程序等不同內容。司法程序是司法權的要素之壹,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發揮著非常獨特的作用。

2、法律程序,人們遵循法定的期限和時間順序,按照法定的方式和關系實施法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程序有三個特點:

具體行為需要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由時間要求和空間要求構成的,換句話說,法律程序是以法律時間和法律空間為基礎的;法律程序是正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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