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壹旦生效,義務人應自動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判決,需要承擔相應執行義務的人在進入執行程序時可以被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以被執行人為基礎采取手段執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但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執行能力的,比如惡意隱瞞、轉移財產、采取打了就消失的手段、拒絕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阻撓執行等。,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征信系統。該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引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運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督促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所以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調取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然後提交法院。
法律依據
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第壹條法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權拒絕執行。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轉來的涉及具體案件的信函、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官應當按照《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其實施辦法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