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後,其名下的債務可以通過繼承轉移到其繼承人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名下。因此,被執行人死亡,並不意味著其欠款消失或者失信名單立即解除。
關於被執行人死亡後失信名單的處理,壹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有繼承人的,失信記錄可以轉移到繼承人名下,但需要註意的是,遺產分割有爭議的,也可以暫時保留失信記錄;
2.被執行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拒絕接受繼承的,可以取消失信記錄;
3.在失信記錄被註銷前,失信被執行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註銷失信記錄,以便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清償債務。
下列情形將導致個人或組織被列入失信名單:
1.違約:包括但不限於貸款違約、還款違約、合同履行違約;
2.欺詐:包括但不限於欺詐交易、欺詐投資、虛假宣傳、偷稅漏稅等欺詐行為;
3.不執行法院判決:指被法院判決給付金錢或履行義務,但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當事人的行為;
4.行政處罰不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給予罰款、處罰時,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為;
5.其他不誠信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惡意逃廢債務、濫用優惠政策、違法違規等。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死亡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失信記錄是保留還是註銷。債務人遺產已清償相關債務的,可以註銷失信記錄;但債務仍未清償的,失信記錄可由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擔並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