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亡宣告後,自然人婚姻關系自動清零。
宣告死亡是針對自然人長期消失而制定的法規規則。自然人宣告死亡後,產生行為人解決的法律法規的實際效力。其資產由繼承人繼承。婚姻關系也是由自然人行為主體解決和消滅的。
二是宣告死亡被撤銷後,配偶未再婚情況下法律法規的不良影響。
死亡宣告是壹種法律擬制,其婚姻關系的解除也是基於法律擬制的法律法規的惡劣影響。因此,撤銷死亡宣告時,法律擬制的情形不會重演,婚姻關系應自動完全恢復。
但是,實踐中存在壹些特殊情況,引起了正當程序的關註。宣告死亡後,自然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早已消除。配偶有主導權,有發展趨勢,有新的情感聯系。有的死亡宣告幾十年後撤銷,配偶已經開始了新的感情生活或者有了新的感情經歷。什麽情況下婚姻會自動解除?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配偶沒有二次結婚,也不宜強行恢復婚姻關系。因此,法律法規在恢復婚姻中應重視配偶的建議。全自動復婚是通用標準。如果配偶不同意,就不能恢復婚姻。
三、撤銷死亡宣告後,配偶第二次婚姻情況的解決。
宣告死亡被撤銷後,對於夫妻雙方有過兩次婚姻的自然人婚姻關系如何處理,法學界存在較大分歧。
1.死亡宣告被撤銷後,配偶第二次婚姻的婚姻生活仍然不變,再婚的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動消滅。配偶控制第二次婚姻的權利取決於婚姻財產協議。他再婚也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自然人再次發生,宣告死亡被撤銷。
不危及配偶再婚婚姻的合法性。因此,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仍然是合理合法的,自然人與配偶之間的婚姻關系不能恢復。在這壹點上,法律界沒有太大的分歧。
2.撤銷死亡宣告後,配偶第二次婚姻的離婚已經消除的,不能自主恢復婚姻關系。
對於這種情況,法律界意見分歧很大。壹些專家認為,自然人與配偶之間完全自動復婚的障礙取決於配偶的再婚。在法律法規障礙不復存在,配偶希望復婚的情況下,自動復婚並無不妥。
還有壹種觀點認為,婚姻生活作為主體的法律行為,壹旦引起,就會產生相應法律法規的實際效力,對外界造成重要傷害。所以二婚的客觀事實是存在的,就是對外開放造成傷害。無論配偶壹方在宣告死亡後再婚是否連續,其再婚生活的客觀事實已經對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造成了重要傷害。
在這種形勢下,全自動恢復與自然人的婚姻關系,必將導致法律行為的無序和適用法律的逃逸,社會現象的發生。法律法規的適用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這是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
什麽情況下婚姻會自動解除?因此,如果二婚的客觀事實存在,無論死亡宣告後再婚婚姻是否繼續,自然人與配偶都不能自動恢復婚姻關系。目前,我國民法采納了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