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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否則不足以激起民憤,震懾犯罪。

很多人認為應該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否則不足以激怒民眾,震懾犯罪。原因如下: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但是,有些特定對象不適用死刑。

死刑的適用有壹定的條件,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有:

1.犯罪時年齡在18歲以下的人。這裏的“犯罪時”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而不是指審判的時間。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日未滿65,438+08歲,即使他在審判時已滿65,438+08歲,本條的規定也應適用。

2.試驗時懷孕的婦女。這裏的“審判時”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僅僅是法庭審判階段。因此,死刑不適用於刑事訴訟所有階段的孕婦。

死刑不適用以上兩種,也就是說死刑既不能立即執行,也不能緩期兩年執行。

3.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壹審、二審、死刑復核期間,以特別殘忍手段致死的老年人即使達到75歲,仍然無法逃避死刑的適用。

綜上所述,死刑的適用範圍不應該是無限的,因為壹些特定的群體,如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等,應該給予壹定的法律保護。不適用死刑的對象包括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些規定基於人道主義和正義原則,旨在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確保法律的公正和平衡。因此,認為死刑不足以憤怒民眾、震懾犯罪是片面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謹慎權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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