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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的。

法律主觀性: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什麽時候比較合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百壹十六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應當減刑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減刑。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從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自訴書副本、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及時送達看守所,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執行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判決、裁定執行通知書》回執經看守所蓋章後,附在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內。執行機關收押罪犯時,有權將其羈押審查。保管審查的內容包括:(1)判決、裁定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法律文書是否齊全、正確。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是否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等。對於符合羈押條件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收押,並通知罪犯家屬。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執行機關有權拒絕準入。監獄拒絕接收罪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執行通知書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未收監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應當決定將罪犯收監執行,並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公安機關和監獄。如果您的問題比較復雜,我們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在場監督。死刑通過槍決或註射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指揮執行的法官要指認罪犯,問他有沒有遺言或者遺書,然後交給執行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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