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

四川省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涉外建設項目,是指外國人、境外人員及其組織居住、工作或者進行經常性活動涉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管理。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主管涉外建設項目的國家安全事項。

保密、規劃、公安、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信息產業、對外貿易、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旅遊、外事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管理工作。第五條下列涉外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

(壹)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碼頭、郵政樞紐、電信樞紐、海關、信息網絡等。;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六條涉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內容:

(1)項目選址;

(二)安全措施的規劃設計;

(三)通信設備設施、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閉路監控設施的技術要求;

(4)信息網絡安全;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七條在下列機關、單位和重要設施周圍新建、改建、擴建涉外工程,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限制距離:

(壹)省、市、地的重要國家機關和涉密機關;

(二)國家重點國防科研院所、軍工生產單位和重要通信樞紐;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第八條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外建設項目時,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國家安全機關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作為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外建設項目的依據。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涉外建設項目中的相關安全措施納入建設項目內容和工程預算。

涉外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國家安全機關參加驗收。第十條涉外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關安全保密規定。第十壹條涉外建(構)築物的管理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規定的限制距離內的涉外建(構)築物應當改變其涉外用途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壹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國家安全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國家安全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和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世界三大期刊
  • 下一篇:偷壹箱蜜蜂犯法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