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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荒地合同的最長期限

五十年。2002年4月11日,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措施的若幹意見》指出,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基礎上,實行“誰退耕、誰造林、誰管理、誰受益”的政策。農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後,承包期延長至50年,允許依法繼承和轉讓,期滿後可按有關法律法規繼續承包。荒地的承包期為50年甚至更長,到期後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繼續承包。

首先,幾種開墾荒地的方法

(壹)未經有關方面同意,由村民自行開墾的荒地。村集體開始使用時,開荒村民會無償歸還。但是妳可以和村委會協商,根據自己的工期延誤和土地復墾投入,領取壹些土地復墾補貼。如果農民想繼續耕種,需要向村集體繳納相關承包費,具體標準由村集體和農民協商決定。

(二)承包田周圍,小規模開荒村民在其承包田周圍開墾壹小部分荒地。數量少的,原則上由原承包方承包。各種糧食補貼需要按照二輪承包確定的面積計算。出具確認書時,確認書上註明第二輪承包的面積和確認後的實際面積。

(三)授權開墾是指經村民委員會授權,支持村民開發荒地。壹般來說,拓荒者耕種三年後,村集體有權收回這些土地。讓開墾出來的荒地發揮更大的使用價值和收益。

(四)四荒地開墾所謂“四荒地”,是指農民將原則上屬於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的荒山、荒丘、荒灘、荒地開墾後種植農作物。不能因為先行者私耕,就給他們頒發證書的權利。

應該明確,村裏的土地所有權,包括村民開墾的荒地,都是集體所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作用

(壹)有利於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提高土地產出率;

(二)有利於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順利轉移;

(三)有利於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四)促進行業管理的深化;

(5)有利於流出方增加收入;

(6)鼓勵流入方獲得更大的利益;

(七)吸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農業生產,實現農業綜合開發利用;

(八)有利於農業產業結構調整;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做好農村“四荒”資源管理開發工作的通知》第二條必須嚴格按照程序規範進行承包、租賃或拍賣,切實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指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租賃或拍賣“三廢”使用權時,應相互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生效後,雙方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變更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采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價格,實行公開競價。“三廢”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最長不超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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