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和完善黨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的意見2。努力規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內容和程序。
(二)規範村級重大事項的民主決策程序。在村黨組織的統壹領導下,村級民主自治決策事項按照“四議兩公開壹監督”的程序組織實施:
1.村黨組織的建議。村黨組織在廣泛聽取意見、認真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集體研究後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提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及省、地、縣、市的政策,符合本村發展實際和群眾意願。
2.村“兩委”討論。根據村黨組織的初步意見,組織村“兩委”成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在提交村“兩委”審議前,村黨組織書記應提前告知村委會主任並與其充分溝通。有條件的地方,應提前壹周將課題發送到村“兩委”成員手中。對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要在深入調查、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進壹步統壹思想,再提交村“兩委”討論通過;對於必須立即解決的重要事項,我們可以通過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形成審議意見。
3.由全體黨員大會審查。村“兩委”壹致同意的重大事項,應提交黨員大會討論和審議。召開黨員大會審議前,必須在黨員中充分醞釀,征求村民意見;經過黨員大會審議後,村“兩委”要認真吸收黨員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方案,組織黨員深入農戶宣傳解釋方案,推動方案實施。
4.村民會議的決議。黨員大會通過的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和表決。會議參加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討論事項必須經到會村民的過半數或者全體村民代表同意,決議方可通過。村民代表選舉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必要時,可以邀請駐村的企業事業組織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5.決議的內容是公開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的事項,應當在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和村民小組村務公開欄公布,並征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10天。公告期間,如發現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等重大事項,應按程序宣布無效,待修改完善後重新進入民主決策程序。
6.實施結果是公開的。決議由村委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並定期向黨員、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報告決策實施的進度和賬目;在實施過程中,如有特殊問題需要變更,應及時通知全體黨員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較大的變更應再次提交村黨組織,按民主決策程序解決。
7.民主評議和監督。成立監督委員會,由村“兩委”班子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以外的村民,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選舉產生,負責對決策、執行過程進行全面評議和考核,並將評議結果實事求是地向全體村民公布,作為年度民主評議村“兩委”班子成員的重要依據。監督委員會成員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接受群眾評議。通過群眾評議不稱職的,要及時監督調整。村級民主自治決策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上級黨委的監督,確保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才能組織實施。村級民主自治決策的相關文件材料應及時收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