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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的原則和規則

上述條約提出了壹些重要的原則和規則,對外空法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們包括:外層空間的利用應該造福全人類;所有國家在平等的基礎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和天體;任何國家不得將外層空間和天體據為己有;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遵守國際法,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禁止在地球衛星軌道和外空放置攜帶核武器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人造衛星或航天器;發射國對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和其上的人員擁有管轄權和控制權;對緊急著陸的航天員應給予壹切可能的協助,盡可能將他們營救並送回發射國,並歸還發現的外空物體;發射國對其外空物體對地面或飛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損害負有絕對的賠償責任;發射國應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將發射的外層空間物體和有關資料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各國應在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相互合作和幫助;在外層空間進行活動時,我們應該照顧其他國家的利益;從事外空活動應避免外空的有害汙染和地球環境的不利變化;月球和其他天體應限於和平目的,禁止各種軍事用途;月球和其他天體及其自然資源是人類的財產;公平分配這些資源的利益,對發展中國家和對勘探有貢獻的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等等。

在國際法上,雖然有學者提出了無限空域的觀點,但由於地球自轉公轉和整個太陽系的運動,認為國家主權無限延伸到宇宙中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對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以及成千上萬顆人造衛星不斷繞地球運行的事實表明,外層空間從本質上講很難受到國家主權的控制。196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原則宣言》確立了兩項原則:外層空間供各國自由探索和利用,禁止任何國家占有。

除了大會在1963年通過的上述宣言外,COPUOS還起草了五項關於外層空間的國際條約,即《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66,簡稱《《外層空間條約》》)、《營救宇宙航行員、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發射到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1967)、《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1977各國都在積極建立太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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