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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存放超過壹年如何處罰?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違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壹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特性進行分類。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壹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和操作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不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不相容的危險廢物的;

(八)在同壹運輸工具上運載危險廢物和旅客的;

(九)未經消除汙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和其他物品移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

(十壹)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壹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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