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說,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章程的規定,運動員和國家隊可以就奧運會中的判罰爭議向有關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提出申訴。平昌冬奧會、倫敦奧運會、裏約奧運會期間,中國運動員對壹些裁判的判罰有異議。對此,中國隊已提出投訴。但由於比賽環境、熟悉申訴流程、中國在相關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話語權等原因,上述申訴均未成功。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奧林匹克仲裁規則》和各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章程的規定,在奧運會期間,運動員代表資格、興奮劑處罰等屬於體育仲裁院管轄範圍內的爭議,將由當時奧運會主辦城市體育仲裁院設立的專門仲裁機構管轄並快速審理,在受理案件後24小時內作出裁決。
律師尤其是糾紛解決律師在參與上述上訴、申訴、仲裁中具有突出的專業優勢,包括:對法律、規則和壹般法律原則的掌握和運用,具有專業的庭審和辯論技能,具有專業的法律文書起草技能。律師參與上述程序可以快速應對法律問題,從而更好地維護運動員的權益。
王俊峰建議,第壹,國家體育總局(或中國奧委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團隊律師。在選擇律師時,要重點評價律師對體育運動、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規則、國際體育仲裁規則的了解程度,選擇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糾紛解決律師,遴選後組建團隊律師庫。
二是上述律師庫建立後,每個律師只負責研究壹到兩個體育法律問題,體育總局各體育管理中心對各自領域的律師進行分類培訓,讓律師更詳細地了解和研究該體育的技術和法律問題,便於出現糾紛後快速指派和快速反應。
三是國家體育總局在編制國際比賽參賽計劃、組建參賽代表團、審批和辦理出國手續時,安排、審批和辦理律師隨隊參賽事宜。
四是從上述律師庫中聘任律師從事此項工作時,由組成國家隊的單位(或部門)根據糾紛解決結果支付基本法律服務費和獎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