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唆罪是指通過說服、引誘、教唆、慫恿、收買、威脅等手段,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使他們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教唆犯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犯罪的特點是教唆者自己不實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與被教唆犯形成犯罪關系。因此,教唆犯的教唆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侵害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不構成犯罪關系,只對教唆犯單獨定罪量刑。教唆罪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其方法不受法律限制。在解釋上,能夠達到教唆的目的就足夠了。所有的言詞、言語或者行為,無論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都應當認定為教唆,而不能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認定,因為教唆犯是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喪失自由意誌的,實施犯罪的人應當以間接正犯的罪名起訴。教唆犯的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人不負刑事責任,在這些案件中,教唆犯與被教唆人之間不存在犯罪關系,教唆犯應當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犯罪行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犯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