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有查封、凍結,訴前保全可以凍結賬戶。財產保全是指在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給利害關系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可能使法院未來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是當場查封,壹般針對不動產或體積較大、難以移動的財產;拘留就是異地拘留;凍結壹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股票等證券。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方法:1。保全價格,即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保全或者保全成本過高的,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全價格;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變賣,保留價款。2 .扣押房屋、車輛等產權證,並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和留置權,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壹方當事人財產的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留置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進壹步保全措施,但這壹司法行為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仍有優先受償權。4.保全第三方的財產。即債務人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對申請人自行申請的財產保全,應當告知其嚴格依法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以房產作擔保的,責令其向法院提供相關產權證原件進行抵押,待結案勝訴後返還。以存款作為抵押物的,法院除責令申請人提供有檔存款憑條或存折外,還應根據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凍結擔保財產即存款,防止申請人敗訴後提前提取作為抵押物的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