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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減刑的三類案件

不能減刑的三類罪犯是:

1,依法先被判處無期徒刑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

2.被判處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犯貪汙罪,且貪汙數額特別巨大。

3.依法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想要減刑,首先需要確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是否屬於不能減刑的範圍。這是因為在確定妳符合條件後,接受減刑請求的概率會更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五條。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規定無期徒刑不得減刑或者假釋。

第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壹般不具備減刑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

懲治腐敗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壹款之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有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壹款罪,有第三款規定的情形被判處緩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將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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