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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與訴權的區別

訴權與訴權的區別:1。訴權兼具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訴權只有程序意義,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訴權產生於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時,先於訴訟開始,而訴權產生於訴訟開始後,存在於訴訟過程中;

訴權的主體僅限於當事人,而訴權的主體更為廣泛。訴權與訴權之間有壹定的聯系,但又是兩種不同的權利。

壹、訴訟權利如下:

1,起訴權;

2.答辯權;

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二、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1,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以當事人的名義,在壹定的權限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2、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和申請執行;

3.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4.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申請訴訟的程序如下:

1,寫訴狀,拿紙條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寸照片到當地法院立案。

2.立案後,看妳的案子歸哪個法院管,然後給被告送達法院傳票;

3.開庭,當庭陳述事實和理由;

4.庭審結束後,法院出具判決書,雙方簽收;

5.收到後15日內沒有上訴的,判決生效;

6.判決書會規定被告在生效後幾天內付清欠款。如果被告當時不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到拿到應得的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

第十三條

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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