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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提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法律分析:對方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六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壹百六十四條上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數提交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五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壹百六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六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第壹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變更判決的;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

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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