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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壹定要調解後再訴訟嗎?

訴訟離婚必須經過訴前調解,具體原因如下:

1.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2.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調解不成才能準予離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必須經過調解程序,主要原因如下:

(1)通過調解,雙方可以在思想上相互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理解的目的,促進婚姻關系的和諧發展;

(2)通過調解促進法治和道德,使雙方明確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可以在法律和倫理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己,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在雙方不能在統壹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判決質量的同時,給雙方壹個感情上的緩沖,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離婚調解的程序如下: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訴前調解。具體來說,起訴離婚時,法院不立案,而是給當事人開壹個材料清單,告知45天內是否可以成功立案。法院會先聯系被告,確認被告的身份和住址,通知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進行調解;

2.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案件成功立案後,正式開庭前,審判長壹般會在法官的支持下,將對方當事人傳喚到庭接受調解;

3.訴訟調解。對於第壹個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會以調解和做好工作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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