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不壹定要有律師。離婚訴訟中是否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是當事人的自由。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但這不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邀請。如果當事人本身有參加訴訟的能力,案件簡單明了,就不需要聘請律師。
訴訟離婚的程序
1.想離婚的壹方可以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及其復印件、結婚證等。,並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將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將在三個月內結案。
5.法院當庭宣判的,十日內將判決書寄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總之,起訴離婚不強制請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