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簽字的,合同不成立,未成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會產生違約,也不能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壹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合同債務關系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不同於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和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在於它只能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原則上,損害賠償只是補償性的,不是懲罰性的。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壹種,與其他民事責任壹樣,從法律性質上講,應當只具有賠償功能,而放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的等價賠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壹旦造成損害,都必須以同等數額的財產賠償他人。壹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另壹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壹切損失。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也是完全適用的,即損害賠償應當是補償性的,其主要目的是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
3.損害賠償的原則是賠償受害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害。如果壹方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合同,另壹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的損失,還會遭受預期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應該得到全額賠償。
通過分析可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不簽訂合同,合同就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就不存在違約,所以不能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