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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和仲裁有什麽區別?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表現在很多方面,包括辦理機構不同、受理範圍不同、辦理方式和時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此外,仲裁和訴訟的管轄權也不同。

訴訟和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兩種常見方式,兩者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訴訟是通過法院系統解決糾紛的過程,由法官決定。通常需要更長的時間和更多的費用,而且審判是公開的。仲裁是通過中立的仲裁員或仲裁小組解決爭議,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通常速度更快,更具私密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專業領域的仲裁員。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方法應考慮許多因素,如爭議的性質、成本、時間、保密性和當事人的偏好。

仲裁程序是:

1.受理:仲裁程序始於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其附件;

2.組織法院: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選定。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就仲裁庭的組成達成協議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成通知書;

3.裁決:仲裁庭對爭議事實調查清楚並宣布休庭後,應當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根據評議中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應當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仲裁階段,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根據實際情況,請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作出裁決的權利;收到裁決書後30天內,當事人有權向仲裁庭申請更正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遺漏。

綜上所述,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在管轄、受案範圍、處理程序、裁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異。仲裁的受案範圍比訴訟小,仲裁的訴訟時效較短,壹般為壹年,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在法律效力上,訴訟強於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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