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壹種情況,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況,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即使數額在五千元以下,也可以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況,行為人糾集他人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以立案偵查。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況“其他嚴重情節”,這是壹個包羅萬象的條款,意在最大化法律覆蓋面;其目的是“關閉法網,堵塞法律漏洞”,讓法官在不得不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相關案件作出判決時,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和可能性。當然,“底線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範圍和權限”,不能隨意裁量,更不能隨意解釋,否則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借口和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衍生問題:
破壞公共設施的處罰是什麽?
盜竊或者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洪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預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