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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異同並分析原因。

不同:

1,不同的語言風格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誕生於不同的背景和歷史條件下,由於兩者的要求和期望不同,立法者有明顯的偏見,導致了兩者語言風格的不同甚至完全不同。

在近代法典編纂運動期間,通俗簡潔的語言風格得到了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認可。在編纂《法國民法典》時,起草者們渴望所編纂的法典能迅速被人民所理解和接受,所以拿破侖和立法者們都非常傾向於這種通俗簡潔的民法風格。

德國民法典抽象難懂,與起草者根深蒂固的日耳曼思維模式不無關系。而不是用簡單通俗的語言來表達法律文本,這是應該嚴格對待的,起草者傾向於利用日耳曼人善於邏輯理性和抽象思維的優勢來表達自己的思想,用專門的法律術語來書寫文本,最終使法典形成了這種抽象晦澀的語言風格。

2.編譯風格不同。

《法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法律階梯為基礎,分為三部分,即屬人法、物法和債法。《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理論集為基礎,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五個部分。

兩者相比,顯然德國民法典體例的編纂更為合理和科學。首先,法國民法典沒有“總則”,所有內容鋪開洋洋灑灑,沒有原則性的統帥,混亂無序。另壹方面,《德國民法典》有壹部分“總則”。在此原則下,其他各部分緊密結合,使整部民法典成為壹體,體系更加完備,結構更加嚴謹。

其次,《法國民法典》將“債”放在物權法中,債權和物權混合,而《德國民法典》對“債”單獨設置。物權是絕對權利,針對所有人,債權是相對權利,只針對特定人;物權反映的是靜態的財產歸屬關系,債權反映的是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這兩種民事權利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區分開來更為妥當。

相似之處:

《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民法史上最重要的兩部法典,本質上都是資本主義民法典。

原因:

他們介紹的背景不壹樣。

如上所述,兩個代碼有壹個時間順序,這也是兩個代碼的特點不同的原因之壹。19世紀初,資本主義初期頒布了《法國民法典》。這壹時期,資本主義經濟關系的特點是自由競爭。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幾乎成為壹種無限的私權。

與法國民法典相比,德國民法典產生於19年底,幾乎晚了壹個世紀。此時,資本主義發展日趨成熟,這壹時期的資本主義經濟關系以壟斷為特征。這壹時期,法律更加關註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德國社會更加強調對個人進行必要的限制,國家幹預也有所加強。因此,相對於法國民法典中不受限制的私有財產權,德國民法典在限制方面更為謹慎和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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