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標方式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按照競爭開放程度,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1)公開招標。屬於無限制的競爭性招標,充分體現了招標信息的公開性、招標程序的規範性和招標競爭的公平性,大大降低了串通投標、擡標等不正當交易的可能性,最符合招投標優勝劣汰和“三公”原則。
2)邀請公開招標。屬於有限競爭性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邀請招標適用於因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期緊或供貨周期等原因,受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不能公開招標的項目,或受項目技術復雜程度和特殊要求限制,事先明確知道只有少數特定潛在投標人可以響應招標的項目。 或者招標項目規模較小,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費用占招標項目價值的比例較大。
根據標的來源,招標可分為:國內招標,包括國內公開招標和國內邀請招標;國際招標包括國際公開招標和國際邀請招標。國際招標文件的編制應遵循國際貿易規範和慣例。
政府采購的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成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二、招標方法和手段
1)兩階段競價。適用於技術設計方案或技術要求不確定或技術標準、規範難以描述和確定的招標項目。招標第壹階段是從投標方案中選擇技術設計方案,統壹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第二階段,根據統壹的設計方案或技術標準,組織項目的最終招標和投標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