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和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罪論處。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通謀貪汙的,以* * *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
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多次貪汙不處理的,按照貪汙數額累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 *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上交而不上交。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當前腐敗犯罪的歷史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對貪汙罪進行了修改,並於2065年8月2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0號,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6543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438年10月29日起施行。
此時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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