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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幼兒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幼兒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下: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幼兒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開展保護教育活動和開展保護教育改革與實驗的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3.指導孩子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孩子成長發展的權利。

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繼續教育或其他形式培訓的權利。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幼兒教師的義務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幼兒園教育保障計劃,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工作任務。

3.根據國家教育目標,組織和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和愛護所有的孩子,尊重他們的個性,促進他們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兒童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幼兒教師的責任:

1,兒童為本:尊重兒童權益,以兒童為主體,充分調動和發揮兒童的主動性;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教學活動規律,提供適合的教育,保障兒童快樂健康成長。

2.師德為先: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有職業理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履行教師職業道德。關心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有愛心,有責任心,有耐心,細心;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自尊自律,做孩子健康成長的啟蒙者和引路人。

3.能力最重要:將學前教育理論與教學實踐相結合,突出教學的實踐能力;研究兒童,遵循兒童成長規律,提高護理工作專業水平;堅持實踐、反思、實踐、反思,不斷提升專業能力。

4.終身學習:學習先進的學前教育理論,了解國內外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經驗與實踐;優化知識結構,提高文化素養;具備終身學習和可持續發展的意識和能力,成為終身學習的典範。

5.充滿愛:妳要對每壹個孩子充滿愛,細心照顧每壹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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