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配合會計測試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區)、住宅小區,進入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賓館、飯店、圖書館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說其佩戴口罩,或者拒不配合核實個人健康信息的。
2.被納入核酸檢測“盡職調查”範圍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核酸檢測的。
3.封閉管控區內居民拒不配合落實防控措施,擅自離管的。
4 .預防區內居民拒不配合實施防控措施,擅自聚集,或打卡離開預防區。
5.健康代碼為黃色和紅色的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接受核酸檢測、家庭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
6.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或者故意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重點風險場所和重點地區居住史)、隱瞞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提供虛假信息的。
7.違反規定銷售感冒藥、退燒藥。
8.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十癥”的人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到非發熱門診就醫。
9.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互聯網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的。
上述行為可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