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其代扣、代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代扣、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實踐中常見的偷稅行為有偽造賬簿、銷毀會計憑證、在賬簿中少列收入多列費用,或者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稅務機關可根據偷稅的具體情況,處以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罰款,可能構成偷稅。
逃稅可以分為:
1,采用非法手段少繳稅或不繳稅。在西方國家壹般稱為“逃稅”,在中國稱為“偷稅”、“抗稅”或“逃稅”;
2、利用合法手段少繳稅或不繳稅。叫做“避稅”。從狹義上講,偷稅是指納稅人采用非法手段少繳稅款或不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偷稅罪中,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