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裁判允許,教練、助理教練或壹名隊員可進入場地照顧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球員有生命危險,需要立即護理,可以不經裁判允許進入場地;
3.替補人員可以到檔案室要求替換;
4.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要求暫停;
5.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進入場地對他的球員講話,只要他呆在他的球隊座位附近;但在比賽中,教練可以指揮他的隊員,只要他在隊座區;
6.當教練或助理教練停止計時時,可以禮貌地向記錄臺詢問比分和犯規次數等問題,而不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隊員在與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其他在場人員談判時,不得無禮。
3.只有在記錄表上登記的教練才允許在比賽中站立。
罰款條款
壹,
1,給教練登記壹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球隊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點球手;
4.罰球時,其他所有球員應位於罰球線延長線和3分投籃線後方,直至罰球過程完成;
5.罰球後,無論最後壹次罰球是否成功,罰球隊的任何壹名球員在記錄臺對面邊線的中點投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四款);
6.投界外球的球員應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兩側,並有權將政協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球員。
第二,
1.如有下列情況,教練將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在比賽期間被送至球隊休息室待在那裏,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公然違反本規則而被註冊;
(2)因自身違反體育道德,被記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坐在隊桌上的隊員違反體育道德,已有三次技術犯規登記在教練名下。
註意:壹名球員犯規五次(在2×20分鐘的比賽中)或六次(在4×12分鐘的比賽中)被註冊為教練。
2.如果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隊員公然違反這壹規則,他們也將被取消比賽資格,被責令前往球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呆在那裏,或者他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當壹名教練被取消比賽資格時,他應該由壹名在記錄上登記的助理教練代表。如果沒有助理教練在記錄上登記,隊長將作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