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不同的權利。這裏的權利主要是指收益權和經營權。前者是指根據股份獲得公司利潤分配的權利(利潤分配權),後者是指對公司經營管理事項的表決權(表決權)。同股不同權是指持有壹個公司股份的數量和比例不等於實際的股東權利。比如壹個人持有公司30%的股份,但他的投票權只占10%。同股不同權也就是俗稱的AB股,A股多權,B股壹權。這種股權制度在美國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同股不同權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股權與決策權或公司控制權的分離。
創始人想控制公司,保證公司正確的發展方向。最重要的是控制公司的股權,尤其是在投票權的行使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追求更加充分的股東自治和公司自治的經濟環境下,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和出資比例依法合理分離,形成同股不同權。
壹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壹元的,即持股比例與其相應的分配(股利分配和剩余財產分配)和表決權比例壹致,即同股同權。同股不同權,即股權或股份比例與其對應的分配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不壹致。同股不同權的核心表現是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和出資比例脫鉤。同股不同權的實質是股東對資產收益權和參與管理權的特別約定。
采用不同權利分享股份的模式,其本質目的是為了保護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壹般成長性好、有融資需求的科技型企業適合采用異權分股的模式。公司的融資活動會使創始人的股權被反復稀釋,同股不同權只是將公司的股權和投票權分開,使創始人在持有少量股權的同時,可以控制公司的投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