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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上賣假貨要不要賠償淘寶的“商譽損失”?

2016年5月,淘寶和瑪氏聯合發現姚某銷售的貓糧有假貨嫌疑,於是在店內購買了壹袋貓糧,經品牌方鑒定為假貨,隨後淘寶將線索移交警方。後來,姚被警方抓獲。這還沒有結束。淘寶還以售假者“違反不賣假貨約定,侵害平臺商譽”為由起訴姚,索賠267萬元。

7月20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壹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銷售假貨對淘寶網商譽造成損害,賠償淘寶網1.2萬元。這是國內首例公開宣判的電商平臺訴山寨店案。

最近阿裏巴巴打假策略有所變化;壹是利用自身技術和信息優勢,積極向警方和工商部門提供線索,協助當局打擊假冒偽劣;二是直接起訴假冒網店侵犯淘寶商譽權。這也讓阿裏從打假不力的“被告席”走到了打假積極的“原告席”。

按照傳統觀點,網店賣的是假貨,平臺不是商標所有人,無法依據《商標法》維權;沒有買到假貨的消費者,無法依據《消法》維權。但是,這次淘寶找到了新的法律關系——違約和商譽權。

妳在我平臺賣假貨,給我平臺造成了商譽損失,妳必須賠償;並在協議中約定網店入駐:銷售假貨將賠償淘寶或其關聯公司的損失(包括其直接經濟損失、商譽損失、間接經濟損失)。此前,馬雲在公開場合表示,阿裏巴巴每賣出壹件假貨,就會失去5個客戶。

電商平臺限制網店售假,找到了“商譽損害”的法律節點。確實有些“腦洞”,這是前所未有的嘗試。這壹次,奉賢區法院認定售假屬於電商平臺上的“善意侵權”。這是司法機關與互聯網新業態之間明確的法律關系,有利於運用現有法律規範不斷變化的互聯網。

在傳統商標法和消法無法賦予電商平臺監管網店的情況下,通過司法創新,明確了“商譽損害”的法律節點,解決了電商平臺處理售假者沒有法律依據的問題。以後電商平臺有權直接起訴網店。這種司法創新開辟了壹種新的法律關系,賦予了電商平臺更多的監管責任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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