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註意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後,他們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標準如下:
1.拖欠工資的賠償壹般由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公司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加班費的,除在約定時間內支付工資外,還將多支付25%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3.公司提供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並支付已支付部分的25%作為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拖欠工資最好先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請當地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盡量達成和解協議。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