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違法行為,違反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壹)項,處1500元罰款,可以扣留機動車。
2.有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違法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罰款2000元。
3.有買賣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違法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違反者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駕駛套牌拼裝車或者報廢車的,除罰款外,還應當吊銷駕駛證。
6.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駕駛人,壹次記12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