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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享受津貼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在正式報到上崗後的第二個月開始享受特殊崗位津貼,但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等原因離開原崗位的,從離開原崗位當月起不再享受特殊崗位津貼。

當月請假在四天(次)以內的,停發離崗期間的崗位特殊津貼;當月請假超過四天(次),或曠工超過半天的,全額取消當月特崗津貼。

工傷待遇期間,壹個工資結算周期內休息不足天數的,可全額享受崗位特殊津貼,超過天數的,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崗位特殊津貼;每月出勤時間不足小時的,不享受特殊崗位津貼。

辭職人員未按公司規定提前壹個月申請,或在試用期內申請辭職的,從申請當月起不享受崗位特殊津貼。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或開除,當月不享受特殊崗位津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並對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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