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冷食是指無需再加熱即可在常溫或低溫下食用的食品,包括熟食、生果蔬、泡菜等。熱食是指以原料經粗加工、切、蒸、煮、煮、煎、炸、烤、炸後,在壹定的熱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包括用火鍋、燒烤等烹調方法加工的食品。在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過程中,如果填寫的食品經營項目類別不清,或者存在熱、冷、衛生、固、液等多種情形,或者被列入其他食品銷售類別和其他食品生產銷售類別的,需要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核準。審批通過並標註後,該類別才能通過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第壹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更,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然而,食用農產品的銷售和僅在預包裝食品中的銷售不需要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