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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和許可的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的關鍵和核心區別在於,品牌授權強調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的紐帶是品牌,許可方給予被許可方更大的自由,適應的行業更廣;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的紐帶是統壹的、標準化的商業模式或服務。很多時候,品牌授權只是特許經營的壹個組成部分。特許經營的基礎是商品或服務的標準化,所有健全的特許經營體系都努力創造最高程度的和諧統壹。特許經營強調嚴格規範的管理原則,要求加盟商與被加盟商具有相同的管理模式,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必須統壹。因此,統壹性和可復制性是特許經營區別於品牌授權的最大特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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