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特種設備安全法》是NPC常委會通過的單行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批準後實施。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總理批準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於2013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13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為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101、從2014 1。
《特種設備安全法》突出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規定:在生產過程中,生產企業對特種設備質量負責;在經營過程中,銷售和租賃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有管理和維護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義務;在使用中容易發生事故的環節,使用者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有責任,並有報廢特種設備的義務。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