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依法開展檢驗檢測,為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提供技術服務。確保檢驗結論真實可靠。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應由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簽字。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指派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經批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過程中不得將檢驗檢測工作分包給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檢驗機構未能如期完成本單位核定的特定範圍內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無損檢測等特殊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選擇經認可的特殊檢驗檢測機構(材料檢驗、金屬監督等未設定特殊檢驗認可要求的除外),並對最終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壹條檢驗檢測機構跨區域從事檢驗檢測的,應當在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負責設備註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負責設備註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檢驗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過程中,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並立即向負責設備註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填寫檢驗情況。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於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檢測數據檔案,實現檢驗檢測與安全監管之間的網絡數據傳輸和* * *共享。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在批準的檢驗檢測項目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不得推薦或者監督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以及其他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檢驗檢測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實施檢驗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檢查控制體系。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場檢驗檢測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對檢驗檢測人員的安全教育,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驗檢測,確保自身安全健康。
第二十八條檢驗機構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