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殘疾等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和殘疾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現役軍人,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和退役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殘疾軍人、患慢性病退出現役的軍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軍委)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有復發性慢性病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治療,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參觀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和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國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民航航班;其中,殘疾軍人享受按規定減免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是免費郵寄的。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