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規範項目部特種作業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正常的施工生產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要求,結合施工生產實際情況,特制定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上崗。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是指電工、焊接和熱切割作業人員、架子工、起重信號操作人員、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吊籃安裝拆卸工、鍋爐司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電梯司機、場(廠)內特種機動車輛司機、制冷空調操作工、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安全員、保管員、氣體檢查員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部門。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安全培訓,並持有合格證。各種有效文件應按規定按期接受有關部門的審核。現場特殊工種人員應持證上崗(復印件)。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臺帳,保存特殊工種人員證書復印件備案。每月定期對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的,對施工班組長進行經濟處罰並停止其工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相應工種操作的疾病和身體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隧道、橋梁施工、路基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識;經過專業培訓,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五)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告知從業人員的;(六)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壹直在崗位上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