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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條款中的常用術語介紹

提單條款中的常用術語介紹

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裝船,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單據。下面簡單介紹壹下提單中常用的條款!

(1)定義子句)-

主要是對的?運營商?,?發貨人?和其他相關方進行限制。

(2)管轄權條款)

指出當提單發生糾紛時,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審理和解決案件。

(3)責任期限)─

普通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從貨物裝船時起至卸船時止。集裝箱提單是從承運人接受貨物到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

(4)包裝和標誌)

要求托運人給貨物提供適當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而產生的壹切費用由貨方承擔。

(5)運費和其他費用)

運費約定預付的,應當在裝運時支付,支付的,應當在交付時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時,運費仍應支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和單據行使留置權。

(6)轉運條款)

承運人雖已簽發聯運提單,但仍可因客觀需要自由轉運貨物,無需征得托運人同意。轉運費用由承運人承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其經營的船舶完成的運輸部分。

(7)托運人提供的部分資料不準確─

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檢查托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寸和內容。如發現與實際情況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違約金。

(8)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

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限額,即每件貨物或每計算單位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壹定數額。

(9)***共同海損

規定如果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麽規則理算。國際平差壹般采用1974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中國,壹些提單經常根據1975的北京調整規則進行調整。

(10)美國條款)-

規定只有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可以適用於進出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運費按照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果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律相沖突,則以美國法律為準。這個條款也叫。地區術語?(當地條款).

(11)甲板貨、活動植物)—

關於這三種貨物的驗收、裝卸、運輸、儲存和卸載的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共同承擔,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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